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研究

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研究

一、序言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虽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在资本强、劳工弱的背景下,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

1、争议主要类型

1)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前提,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认可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应当首先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订立

此种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或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或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也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或者可撤销条款的处理以及因欺诈、胁迫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3)劳动合同的履行

此种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以及工资是否足额支付,还涉及工作岗位的调整、工作地点的变化以及工作任务的调整。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此种案件类型主要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等情形。

(5)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纠纷

竞业限制问题主要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敬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以及违约责任的情形认定。服务期问题主要包括能够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以及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的处理。

(6)工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

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加班事实的认定及加班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病假工资的支付条件及生活费的支付条件,提成完成与否以及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奖金的支付条件等。

2、具体的案件类型为: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3、以下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2)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争议解决方式

1、劳动仲裁

1)时效与管辖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但后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并且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同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最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适格主体

用人单位适格: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劳动者适格:年龄需在我国法定就业年龄之内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校学生、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等均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即将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认为是劳动者适格主体。

(3)一裁终局的情况

适用范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裁决结果,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其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3、诉讼

(1)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举证责任

劳动者: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可以收集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离职证明、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流水等证据。

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时效

因有仲裁前置程序,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一致的,适用一年的期间。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应以第十二个月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

三、工伤

1、工伤的认定:

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无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待遇

1)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2)构成伤残的情况下

①停工留薪期:职工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主要取决于职工的伤情,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②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本人工资为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④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90%

85%

80%

75%

五级: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⑤五至六级,经职工申请,七至十级经职工申请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南标准为: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五级

六级

七级

九级

十级

医疗补助金

16

14

12

8

6

就业补助金

56

46

36

16

6

⑥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工伤私了协议及“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工伤的,责任自负”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有观点认为,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达成的私了协议有效,如果私了协议低于法定工伤待遇,可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但是,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无论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如果劳动者在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后被评为伤残、私了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可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处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工伤的,责任自负”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

(整理者: 张万春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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