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同时构成工伤的可获双重赔偿

       2016年6月19日17时20分许,徐XX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巩义市孝义路医药公司北侧与孙XX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XX身体受伤。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XX系中孚铝业公司员工,交通事故发生时正是其下班回家路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徐XX能不能既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还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一、双重赔偿依据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受伤同时构成工伤系同一事实引起两种法律关系的一种竞合现象。交通事故伤后索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工伤索赔属于劳动损害赔偿,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主要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不仅释明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应向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而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侵权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而不以劳动者是否已经得到工伤赔偿为前提。这是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后再请求侵权人赔偿应该被支持的法律依据。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条款规定要求无论职工是否获得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都应该按正常程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除已获赔偿的医疗费用)。这个医疗费用不得双重赔偿的规定也是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相呼应的。
       至此我们可得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同时主张,在获得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有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双重赔偿的法理解读
       我国法律允许受害职工拥有双重请求权,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制裁、引导目的。允许已获得侵权第三人民事赔偿的职工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其制裁功能表现为对用人单位进行引导,促使其为劳动者提供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工作条件、交通方式等。允许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再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制裁功能表现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惩戒,促使其提高自身注意义务,或者改善自身设施(如改善车辆性能)等。如果法律不允许双重赔偿,那就不能完全达到法律的制裁目的,结果就是或者用人单位推卸责任,或者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人逃避义务,不利于充分补偿或者赔偿受害职工的损失。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虽然工伤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但可看出我国法律支持人身损害获得双倍赔偿。人身损害具有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因而人身损害赔偿不以损失填平原则为准,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三、双重索赔需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在索赔程序、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展开代理活动。
       (一)索赔程序的差异。交通事故一般先在交警队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案由为民事侵权下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工伤待遇则需要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具体的工伤待遇金额如与单位产生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不服仲裁裁决可起诉至法院,案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二)事故责任与赔偿结果的差异。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应获得百分百的工伤待遇赔偿;而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事故的过错责任划分,按照当事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待遇案件中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就支持劳动者的主张;而交通事故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对自己主张的损失金额(包括如何适用赔偿标准)都由受害者自己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赔偿标准不同。工伤赔偿中没有城镇和农村标准之分;而交通事故赔偿中很多赔偿项目(比如残疾赔偿金等)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一般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如果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举证不力,可能就会按其户籍地的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损失,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五)伤残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工伤的伤残情况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高,结果更有利于伤者。比如说成年人因伤脾切除,按照工伤可评为7级伤残;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再比如三根肋骨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则不构成伤残。之所以会出现同种伤情不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评残的鉴定依据不同所致。
       (六)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左右的赔偿标准。而工伤赔偿则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作者:马鹏娟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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